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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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宣传标语设置,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标语主要是指各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看板、宣传气球等。

第三条 除了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在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绿化带、跨街人行天桥等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

第四条 宣传标语发布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宣传标语,承办者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宣传标语管理承诺书。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化带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其承办者需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五条 设置、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及时拆除清理。

第六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或未报备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宣传标语,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宣传标语承办者承担。

第七条 市、区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宣传标语的规范设置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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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厦门市 宣传 门市 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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