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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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或者利用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固定宣传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条 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凡以任何形式利用标语宣传品介绍、说明、宣传自己或者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视为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固定宣传设施是指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明确规定用于公益宣传的设施。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申请单位使用。

第四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规格:长度(高度)不超过2米、宽度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方向一致,且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5米以上;

(二)升空气球条幅规格: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的设置以及规格和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三)活动宣传展板规格: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

(四)充气式拱门规格: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彩旗规格:应当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以及道路的主路、辅路、便道以外的范围,其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不得侵占路面、人行便道和盲道,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以及居民生活;

(六)海报、张贴画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海报、宣传画应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七)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地点、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规范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

(一)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但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

(三)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六)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七)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八)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标语宣传品的语言文字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 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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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北京市 宣传 北京 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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