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宣传广播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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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个人的诚信、品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
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和正常信访秩序,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越级上访、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聚集等违法犯罪行为,触碰法律底线,影响子女亲属的同时个人也必将收到法律的制裁。    
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1)   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或者在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2)   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3)   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体或群体访的;
4)   以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或其他企图引起公众关注的形式表达诉求,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的;
5)   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   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7)   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8)   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9)   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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